今天能不能代放生,钟茂森:真正检点的是自己能不能往生,而不是人家能不能

更新时间:2023-01-27 02:15作者:创始人

一、西安哪个湖可以放生

1、问:我们来看有一位茂名市居士他的一个问题。他这个问题是看到在茂名一位往生的老法师,这位老法师往生也有很多瑞相,大家对这个瑞相也众说纷纭,有的说看到了,有的说根本没有,很多的怀疑,所以在这里也提出他的一些见解。他的文很长,我就把其中一些主要的部分拿出来念一念,然后我们做一个简单的讨论。他这个题目叫做「奇特天象之我见」,他是讲到有一篇叫做「奇特的天象」的往生材料,记载著一位老法师往生的事迹,这是刚刚往生不久的。

2、他说因为大家对老师父的往生去向有多种说法,有说成佛的,有说生天的,有说下地狱的,众说纷纭。为了求证确切的去向,及避免不当描述误导大众,所以乘此次因缘建议帮他们带材料给师长指点迷津。他这里对於「奇特的天象」这篇文章有些看法。他说,关於老师父往生的个人看法是,今年八月七号,我从香港参加完两个佛七后返回茂名,听到各种有关老师父往生的不同说法。刚开始我也觉得迷惑,后来纵观老师父的生平,特别是九月十号到香港参加三时系念,中午吃饭观看老法师光碟时,看到一句「如果伏不住烦恼,不能往生西方极乐世界」,心中便一下子豁然开朗,老师父应该未能生西。这是因为老师父每年都是传经送宝,教育众生行善修福,未按照净空老法师所讲的,六十岁以后要著手办自己的身后事,精进念佛。虽然念佛,但功夫还没有到家,自己未能伏住烦恼。去年三月便业障现前,生甲亢癌,到今年已全面扩散,他是因随著业力牵引回家乡进村的。我在去香港佛七的前几天,到老师父的家乡探望他,感觉他神色已经处於迷离状态,面色潮红,我觉得有很多冤亲债主包围他。所以我到香港参加佛七之后,每天都祈祷十法界一切有缘苦难众生,以及老师父的冤亲债主,脱离老师父的身体,参加念佛超生。特别是每天下午六点左右净空老法师在念佛堂上香的时候,更是至诚心的祈请。他是否摆脱了冤亲债主的缠缚,不敢妄下定论。而在老师父断气后一小时,被人从二楼搬到了一楼,这个情况不知会不会造成恶果?

3、天象背后的思考。这是指老师父往生以后,有人说看到了一些奇异的天象。他说,我觉得这些奇异的天象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教化,搞经忏佛事,所修的福德也比较大,但由於念佛功夫未到家,或许是一生空过。而我们中国大陆的旧式寺庙经忏超度佛事非常风行,虽然暂时收取一点小钱,但埋下了无穷的祸根。由於召集了大量孤魂野鬼,自己又无功夫令他们超生,那是使那些热衷经忏超度佛事的人往绝路上赶,而误导众生,误人修行的果报也非常可怕。或者是佛菩萨希望藉这个事情使广大修行人得到警醒教化。

4、最后他说,我觉得整件事比较复杂,令人深思,不知是不是有什么重要的昭示?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我觉得末法时期的寺庙和医院是往生障碍最大的地方,要尽量的避开,在家则比较安全。当然,寺庙如果能够老实念佛、依教奉行、是真修地、有真修人的除外。以上末学对「奇特的天象」的一点粗浅看法,由於自己福薄慧浅,见识肤浅,难免有些见解偏差,查正不当的地方,祈请多多指教!

5、答:这篇文章很长,总共三页。我看了以后,我觉得我们真正要学佛、念佛的人,最关键的一条,这是印光大师为我们开示的,「只管自家,不管人家,只看好样子,不看坏样子。看一切人皆是菩萨,唯我一人实是凡夫」。您看的这位老师父到底能不能往生?您没有在现场,当然您很难来做定论。你来问我,我也不在现场,我比你更难做定论。但是我们真正检点的,不是人家能不能往生,而是看自己能不能往生,自己有没有往生的把握。如果心往外跑,老看别人,看到这个往生、那个不往生的,自己心就不清净。所以随时检点的是自己的修行。看到这个事情,人家说什么,我们听听,如果是有道理的,我们可以采纳做参考,如果是没有道理的,听听就算了,没有必要去跟他辩驳。在佛门里面最重要的,我们要懂得互相和敬,不必互相就一件事情,都没定论的事情,你去跟他辩驳,反而失去自己的清净心。夏莲居老居士曾经说过,「无心始可登觉路,有口只宜念弥陀」。要做这个「有口」、「无心」,所以有口不要去讲事非,不要辩这些。真正念阿弥陀佛,念得一句是一句,说这些,说一句就废一句,所以我们要懂得。

6、至於您讲的关於在寺庙里做经忏佛事的这些评论,也有一定道理。因为佛法它是一个教育,它的本质不是宗教,释迦牟尼佛当年在世的时候并没有搞这些经忏佛事,他要真正用教学来启发众生,来觉悟众生。所以寺院里面搞经忏佛事,当然这个无可厚非,这也是祖师大德定的,是接引初机,也是用这个来庄严道场。但是我们要了解,要学佛关键是要学习它的教育的本质,要明了宇宙人生的真相,这就对了。

7、修行与生活座谈会钟茂森博士主讲(第八集)2007/9/30香港佛陀教育协会档名:52-213-0008

8、

善士提问:生了重病,去放生,能不能好?

9、恒传法师答:放生是由经典中的戒杀生食肉而来,进而积极行救护。据《梵网经卷下》所载:佛子应以慈心行放生之业,因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子是我母,我生生世世皆由彼受生,故六道众生悉是我父母;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放生是体现慈悲与践行修学的佛教传统之是佛教慈悲心的直观体现。放生可以使无数濒临死亡的生命马上重拾生机,因此具有无量功德。

10、在《杂宝藏经卷中有叙述有一个沙弥因救起漂流水中的诸蚁子,而得长命果报的故事。至于你是说到生重病放生能不能好,也许能,也许不能,看个人因缘。为什么?一方面生病放生求治愈是有求的一种心理,是一种交易的心理,而不是无所求而放生地。目的并不纯正。我们常说“求而不得,不求自得”,自己宿世有这个福报的,该自己得到的不用求自然会得到,自己没有这个因缘,没有福报,怎么求都不会得到的。另外一方面,生重病多属于冤业病或业障病,是宿世和现世恶业的结果,仅放生并不足够,所以除了如理如法放生以外,病人本身一定要改变心态,深信佛法,忏悔业障,深信佛法能够改变自己的心念,深信因果,皈依三宝,发露忏悔,发大菩提心,多做功德。为自己培植福报,同时也可以用佛法摄受,请法师过去做佛事,正规的,如理如法的,两者相互结合,业力下降,福报增长,效果会更好。

二、西湖放生池

1、2016年10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发布由国家林业局起草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处于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2、《意见稿》中所指的“放归”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科学研究性质的动物“野放”,另一种是民间团体出于精神需求的“放生”。前者的目的往往是增加保育类动物的数量,并注重野放后的追踪观察;而后者中的部分人由于生态学知识的不足,常常在放生时选择直接购买没有野外生存能力的动物,甚至购买外来的野生物种,使原本出于善心的“放生”变成了“放死”,甚者导致物种入侵和生态系统破坏。因此,该《意见稿》与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一道,分别依照水生和陆生动物、科学野放和民间放生的不同性质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有助于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

3、细读《意见稿》,我们却不难发现,其中有些条文过于泛化,对于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而言都缺乏有效的行动指导。下文将尝试对《意见稿》中的三则主要条文进行讨论,希望能增强该办法生效后的可操作性。

4、首先,《意见稿》第三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却并未说明具体的监督和管理方式。个人或民间团体如果想要放生,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具体而言,需要采取“许可制”,只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即视为违法;还是采取“报备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详细报告,符合《意见稿》第五条所列出的四项放归规定即可;还是采取“事后追惩制”,放归之前不必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只有在放归中出现了违法违规问题,才进行事后处罚?如果具体的程序在管理办法中未能确定,违规处罚很有可能只是“马后炮”,而生态系统的破坏早已是既成事实。

5、再者,《意见稿》第五条第四款指出“野外放生要避开村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实际上是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的概念。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把自然保护区之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纳入了保护范围,并制定栖息地名录;然而迄今为止,正式完整的中国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尚未可查询。因此,若想保证《意见稿》的可操作性,应在其生效之前完成栖息地名录的制定、公开和可视化工作。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开发相关的手机应用程序、建立微信公众平台,让栖息地名录查询对于生态学知识有限的普通人和民间团体来说更加方便,即便无关放生,这也是很好的公民科普。

6、此外,《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指出“采取相应的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归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将“防范措施”的制定视为放归者的单方面义务。笔者认为,林业主管部门有“监督和管理”放归行为的责任,亦有生态放归教育的专业能力,当与民间团体合作展开生态放归培训工作。2016年7月5日,由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佛教协会组织的“规范佛教放生活动培训班”开班,福建成为了全国民间放生规范教育的先行者。《意见稿》中若能具体确定政府与民间团体合作开展生态放归教育的频次、内容和组织方式,在民间团体内培养科学放归宣导的“原种教师”,将进一步提高民间团体内部的生态知识水平,避免因无知酿成的后果。

7、有读者可能注意到,《意见稿》全篇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民间放生行为,这是考虑到放生所对应的主要民间团体、落实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结果。然而,对于放生行为的合理限制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并不抵触,因为任何自由都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何况如果回归发自善心的本意,亦有比如今的“商业放生”更适合的替代方案。因此,笔者主张民间团体放生在程序上采取事前申请许可制度,民间团体与林业管理部门一道进行充分的生态评估,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后民间团体方可放生;国家林业局也不仅应在修订《意见稿》的过程中指出哪些地方禁止放生,还应在网上公布建议放生地点地图与名录,公开各地点的生态评估结果与放生具体要求,并与相应执法部门协作,从“放生产业链”的源头上解决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的问题。

8、今时末劫年,世界生大乱,人间在过节,动物即遭劫;

9、阴间亦自由,鬼门天天开,一死一大堆,天罗地网下,且看饶过谁?

10、古人说的好,炮弹长眼睛,自作孽难活,